阿祥是一個熱愛生命,不喜歡受拘束的人。
父親嚴格的管教方式,以及有意無意間顯露出對大哥的偏愛,都讓他常感到和父親之間的距離,是他這輩子永遠無法跨越的鴻溝。
所以他在年輕的時候,就離開家裡,到海上當一個飄泊的男兒,和家裡的聯繫,只有靠著和媽媽的聯絡。
有天早上,他接到媽媽的來電,說爸爸已經在前晚因病過世了,阿祥心中感到一陣複雜的糾結,他覺得父親給他的壓力,似乎瞬間消失,但卻又感到一陣莫名的失落悵然,這種感覺,很不真實,無法用言語形容。
告別式後,阿祥的哥哥拿出父親的遺囑,父親在遺囑上寫著,要將家裡的一切財產,留給阿祥的哥哥,等於阿祥什麼都沒有,阿祥默默的看完遺囑後,心中又是一陣絞痛。
他心痛的並不是沒有分到一塊錢,而是他又感覺到父親對於大哥的那種偏愛,一種被漠視被忽略的感覺,所以他決定要最後一次違抗父親,挑戰遺囑的內容。
法律解析
類似阿祥這種案例,實務上很多,上一代和下一代之間複雜的恩怨情仇,並不是外人能了解的,上一代很可能會因為某些因素,而刻意將某個繼承人的繼承權排除,少部分甚至是將全部遺產捐出或遺贈給外人,讓所有的繼承人都沒分到遺產。
這種做法,法律上並不合法,這是因為法律上有「特留分」的制度。
特留分簡單的說,就是每位繼承人法律上最少可以分到遺產的比例,不管被繼承人願不願意,也不管是否與遺囑牴觸,繼承人都可以主張,所以特留分是一種比遺囑效力更強的權利。
特留分的立法目的,雖是為了維繫宗族感情及保障繼承人的最低生活,但每個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並不一樣,最多的有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配偶及前二順位繼承人),最少的也有三分之一(第三及第四順位繼承人)。
以本案來說,阿祥是他父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他的特留分就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繼承人共有三位(包括阿祥的母親),所以每人的應繼份本來是三分之一,特留分則為六分之一。
因此阿祥對於父親的遺產,在法律上至少可以主張六分之一的權利 (1/3×1/2=1/6) 。
最後說明的是,因為特留分屬於一種權利,不是義務,所以是否要行使,悉聽繼承人的決定,法律不干涉,若要行使,只要向其他繼承人為通知即可,但為了舉證方便,最好是用存證信函或是錄音等方式,以免將來無法證明。
參考法條
民法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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