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是一個廣告企劃,因為她對工作充滿熱忱,所以進公司不到兩年,已經是個小主管了。
但小芳最近心情很低沉,因為父親的肝癌惡化,雖然經過治療,但最終仍然告別了這個世界,在辦完父親的後事後,就要開始申報遺產稅和辦理繼承等程序。
這些事情小芳不是很懂,兩位哥哥拿出遺產清冊,告訴小芳爸爸總遺產有現金和股票,價值大約六百萬,三位繼承人每人可繼承二百萬。
小芳對遺產多寡並沒有太大意見,但小芳想到,幾年前,爸爸因為兩位哥哥結婚和開餐廳的關係,所以各給了兩位哥哥一百五十萬左右的現金,因為她還沒結婚也沒創業,所以沒有受到贈與,現在若又平均繼承,是否有點不太公平?
法律解析
父母在生前,對於小孩因為結婚、分居、營業等關係而贈與金錢或不動產等情形是很常見的,例如子女結婚要買新房,很多台灣父母就會給子女一筆錢去付頭期款,貸款再由新人自己慢慢還,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由於這種情況,對還未結婚或是沒有創業的子女就會造成不公平,因此在繼承開始時,這些贈與的金錢或是財產,都要加入應繼遺產中,而且不論是多久以前贈與的,都要算進來,以維護各繼承人間的公平。
這種制度,在民法上第1173條其實已有規定,稱之為「歸扣」。
以這個案例來看,兩位哥哥因結婚和創業,已經各受到一百五十萬的贈與,若將這部分算進來,應繼遺產總共應該是九百萬。
若遺產是九百萬,理論上三位繼承人每人應可分到三百萬,但兩位哥哥先前已經各得到了一百五十萬,所以兩位哥哥每人只能再從實際遺產六百萬中分到一百五十萬,剩下的三百萬都是小芬的。
這樣一來,每位繼承人最後都是拿到三百萬,符合公平。
要注意的是,歸扣的贈與價額,是依據當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縱然之後價值變動,也不會受到影響,且孳息收入等等也不用算入,例如贈與股票,其歷年之股息股利等都不用算入歸扣範圍,所以先受有贈與的人,其實還是比較有利的。
最後一提,若被繼承人當初有特別表示將來不用歸扣計入遺產,就可以免除這項規定,這是因為要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
參考法條
民法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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