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是一個純樸的農村青年,他的大哥十年前,為了要娶曾在風月場所上班的大嫂,和父親的關係幾乎絕裂,去年阿明知道老爸得到胃癌後,曾多次通知大哥回來看望父親,沒想到大哥只是一味敷衍。
阿明心裡知道,老爸雖然沒有開口,但心裡還是盼望老大回來看一眼,只是這個心願一直都沒有如願。
在老爸離世的前一天,老爸似乎絕望了,於是他向阿明及阿明的姑姑說,等他離開後,約五千萬的遺產全給阿明,老大則一塊錢都不給。
不過這些話老爸並沒有用文字寫下來,也沒有錄音,到了第二天下午,老爸就走了。
知道父親過世後,大哥還是有回來披麻帶孝,但等到喪事辦完後,大哥就表明要分一半的遺產。
阿明很生氣,認為阿爸生前希望見他一面卻不可得,阿爸過世後就要分遺產,於是他向大哥表示,阿爸之前有交待,遺產通通不分給他。
沒想到大哥立刻說,阿爸說不給他遺產並沒有書面,而且他在法律上也有特留份,由於大哥堅持要分遺產,因此鬧上法院。
法律解析
繼承權在法律上,並非是絕對權,繼承權也會因為某些情況而被剝奪,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民法第1145條「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案例中,阿明的哥哥知道父親已不久於世,卻遲不願意探視,由於等不到子女來探望,確實會造成父母精神上的痛苦,因此這種情況,法院認為就構成精神上的重大虐待。
所以阿爸確實有權利剝奪大哥的繼承權利,而且不用書面,也不需要錄音,只要有明確的意思就可以了。
當然,阿爸有沒有這個意思,阿明必須負舉證責任,但因為姑姑也有聽到,所以大哥心裡的如意算盤,這次恐怕要落空了。
參考法條
民法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司法判決
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1870 號 民事判例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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