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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趙是一家川菜館的老闆,由於他喜歡投資股票,而且是玩融資的,每天進出量都不小,所以和友人之間都會有一些金錢上的週轉,不過他的信用不錯,大家都願意把錢借給他,順便賺些利息。

有一次,老趙下南部時,因大雨視線不佳出了車禍,傷勢相當嚴重,雖然緊急送到醫院,但仍然不治身亡。

老趙的過世相當突然,一些有借他錢的朋友很擔心,所以紛紛到老趙家中要求家屬能先償還債務

老趙的資金狀況,除了他自己以外,還有一個人很清楚,就是趙太太,他太太和他除了是配偶身分外,實際上還兼著他的資金調度秘書,將進10本存摺的進出都是經過她來進行

就在趙太太面對這麼多的債權人時,她總是以新喪無心無暇處理遺產一語帶過,債權人都感到惶惶不安,對於自己的本金是否能順利拿回都很擔心。

這些債權人都知道,現在民法已經採「父債子不用以自己財產還」了,所以他們擔心,若是老趙的家人將財產隱匿起來,他們會求償無門,因此他們希望趙家能提供完整的遺產清冊給大家看。

法律解析         

現行民法在98年時,將遺產繼承原則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雖然還是要概括繼承被繼承人的一切權利義務,但是對於債務的部分,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樣的立法,對於繼承人是有利的,因為繼承人即使忘記拋棄繼承,也不用擔心要用自己的財產來還債

不過,遺產到底是大於債務或小於債務,如果沒有經過清算程序,很可能誰也搞不清楚,因此在民法1156條就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然後再依1157條,法院就會開始進行公示催告程序,讓債權人陳報債權。

可是1156條的規定,立法理由雖寫「宜使繼承人於享有限定責任權利之同時,負有清算義務,免失事理之平」,但條文中又沒有規定是「應」,所以繼承人是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但這樣一來,因為沒有強制性,所以繼承人若是不提出完整的遺產清冊資料,這時債權人還是不知道到底被繼承人有多少遺產和債務,更不知道自己的債權到底是否可以獲償。

為了避免這種狀況,民法在1156-1特別賦予債權人一個權利,就是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令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這時,繼承人就沒有權利不提出遺產清冊。

而且,若是繼承人故意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或是故意隱匿遺產情節重大,都會產生喪失限定利益的效果,也就是繼承人必須要用自己原來的或未來的一切財產來還債,也就是真正的「父債子還」。

因此,繼承債權人可以多加利用這個條文,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參考法條

民法1156-1條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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