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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江和阿定是兩兄弟,兩人自幼個性即有很大差異,弟弟阿定生性老實,哥哥阿江則較為喜占人便宜,還曾因詐欺案入獄。

兩人出身農業家庭,家裡的土地不少,不過由於資產沒有活化,因此很多土地都空閒著,沒有好好利用。

兩人的父親在上個月過世,阿江告訴阿定,父親生前欠了好幾千萬的債務,債主即將上門討債,家裡的那些土地根本不夠還債,哥哥在阿定面前一副愁眉苦臉的樣子,演技一流。

老實的阿定被嚇到了,趕緊問哥哥怎麼辦,阿江就告訴阿定,要趕快辦理拋棄繼承,他有朋友在當代書可以幫忙,他自己已經要去辦拋棄,看阿定要不要一起順便辦一辦,費用也可以打折。

阿定一聽連忙說好,阿江就拿出事前準備好的拋棄聲請書等相關資料讓阿定簽名蓋章,阿定都簽好後,阿江就把文件都拿走了。

過了數個月,阿定的叔叔遇到他,問他為何要拋棄繼承,將所有的土地都送給哥哥?

阿定說因父親生前欠了幾千萬,遺產根本不夠還,而且哥哥也拋棄了,所以才順便一起辦。

阿定的叔叔告訴他,他父親根本沒有欠什麼債務,他哥也沒有拋棄繼承。

法律解析

拋棄繼承權,法律上屬於一種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拋棄人必須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遞狀,若經法院審核無誤准予備查,拋棄的效力就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民法1175條)。

繼承人拋棄以後,可否再任意撤銷拋棄呢?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不過司法院在民國50年時曾有一個函文表示,拋棄繼承後,若可申請撤銷拋棄,會使他人之繼承權不能確定,有損其他繼承人之權利,而且影響社會公益,因此拋棄後,就不可以再隨便申請撤銷拋棄繼承。

司法院這個見解,理論上應屬正確,但若拋棄繼承是被詐欺或被脅迫的話,可否撤銷拋棄繼承呢?

理論上,拋棄繼承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民法總則篇裡面有關被詐欺脅迫而可撤銷的規定,應該都有適用。

因此,如果是被詐欺或被脅迫而拋棄繼承,被害人應該是可以行使撤銷權,讓拋棄繼承的效力變成無效。

以本案為例,阿定顯然就是被哥哥騙了,才同意辦理拋棄繼承,因此阿定似乎可以依據民法92條撤銷拋棄繼承。

但問題來了,因民法92條但書規定,若是被第三人詐欺,必須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才可以撤銷。

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因為相對人若明知詐欺事實,顯然就不值得保護,所以法律上規定可以撤銷。

但問題是在拋棄繼承時,相對人是法院,而法院不可能知道聲請人是被詐欺,那阿定是否還是可以主張撤銷呢?

對於這個問題,應該要做目的性的擴張解釋,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不以法院須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可以撤銷拋棄繼承,因此阿定應該還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才符合公平正義。

 

參考法條

民法

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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