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莉20幾年前還在讀大學時,認識了來台灣學中文的日本人一郎,兩人情投意合,所以畢業後,美莉就和一郎去了日本並且結了婚。
美莉在日本適應的不錯,日文也越來越好,有天她在網路上看到有個日本公部門約聘人員的職缺,於是她就去了解一下。
她發現這個職缺很適合她,但應試規則規定,必須是日本國籍,且不可以有外國國籍的人才可以應試。
於是她到了台灣駐日辦事處辦了放棄台灣國籍的程序,並且以結婚歸化為原因,正式入了日本籍,成了一位日本人。
數月前,她弟弟通知爸爸得了癌症,她有回來看望過父親,但當她回日本後不久,她父親就過世了。
她立刻回來奔喪,和弟弟們一起辦完父親的後事,接著大家就討論到繼承的問題。
兩個弟弟知道,依據法律,無論男女都有平等的繼承權,但問題是這個姐姐已經是一個日本人,並沒有台灣的國籍,這樣還可以繼承嗎?
法律解析
在我國的繼承法上,繼承人主要有兩種類別,一個是配偶繼承,一個是血親繼承。
這兩種繼承人,都是以身分為基準,與國籍無關,有這個身分,無論關係多麼疏離冷漠,都有繼承權;反之,沒有這個身分,無論關係多密切,也是無繼承權。
以配偶來說,即使結婚30年,但在配偶死前一天離婚,就沒有繼承權;,反之,就算只有結婚一天,或是不具台灣籍的外配,也都可以合法繼承財產。
在血親繼承方面亦是如此,只要繼承人和被繼承人有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身分存在,就有繼承權利,與國籍無關。
由於繼承和國籍無關,所以繼承人無論是原來有中華民國國籍而之後喪失,或是從來都沒有中華民國國籍,都可以和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
本案中,美莉即使已經主動放棄台灣國籍,但父女身分是不會變的,所以她仍然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
參考法條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國籍法11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法令函釋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403503770 號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參照,被繼承人死亡時如為我國人民,繼承應適用我國民法,又民法繼承編並未限制外國人繼承我國人民遺產,如為法定繼承人,自得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其繼承權不因是否喪失我國國籍而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