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生前立了一份遺囑,遺囑中對他身後的財產分配做了明確指示,他將一間台北信義路的店面給了老大,其餘不動產和基金分配給老二老三。
雖然李先生已經盡量做到公平,但店面的收益價值還是多了一些。
老二老三對這樣的安排不認同,但老大認為這是父親的意思,所以要求老二老三能配合按照老爸的意思辦理繼承登記,但兩個弟弟卻拒絕配合辦理。
法律解析
遺囑的目的,是在實現遺囑人對於遺產分配的遺願,但遺囑的安排,通常很難做到讓大家都滿意,因此若一部分的繼承人,對遺囑無法認同而拒絕配合,就有點麻煩了。
本案中,李老先生以遺囑方式,將信義路的店面分給了長子,這種方式稱為遺囑指定分割,效力優先於協議分割。
但是,雖然遺囑這樣指示,但二弟三弟不願配合辦理繼承登記給大哥,該怎麼辦呢?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之規定,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惟並未明定,若被繼承人有立遺囑,部分之繼承人是否可以單獨持遺囑辦理登記。
這個問題,內政部認為,立遺囑人以遺囑指定分割遺產,若由某繼承人單獨取得某一不動產之全部所有權時,可以由該繼承人持遺囑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不須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內政部93年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064號函令解釋)。
另外,內政部又另外函示,認為若遺囑已就不動產作指定分割,基於尊重被繼承人意志,繼承人應該要尊重遺囑指定方式並辦理登記(內政部104年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21181號函)。
因此,依據上該二號解釋意旨,縱二位弟弟拒絕配合,李先生的長子,可以單獨持李先生的遺囑向地政機關聲請就該店面辦理繼承登記為單獨所有。
至於若其他繼承人有主張遺囑無效、偽造或侵害特留份等情形時,自須向法院起訴以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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