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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老先生上個月過世了,他的3個子女很快的辦妥了他的後事,不過因為一件事,大家有點疑問。

事情是這樣的,因為孫老先生在過世前幾年,一直住在養老院,這段期間他的一個同父異母的小妹,每天都會到養老院去照顧他,陪伴他。

這位小妹雖然和他不是同一個母親生的,但是從小兩人感情就很好,由於她的陪伴,讓他在生命最後階段的心靈上得到很大的寄託。

老先生決定將自己在銀行的5百萬存款送給小妹,但小妹堅決不要在哥哥生前接受這筆錢,老先生只好寫了一張字據,上面寫著要贈與妹妹5百萬,並將字據交給妹妹保管。

老先生走了之後,留下了約3千萬的遺產,繼承人和這位姑姑討論到這件事,彼此發生了歧見。

繼承人認為,父親生前雖然要贈與姑姑5百萬,但她當時沒有拿,表示她不想要,如今父親過世,繼承人依法應可以撤銷當初的贈與,不用給這筆錢。

可是姑姑認為,當初她沒有拿這筆錢,只是希望讓老人家安心,並非拒絕接受贈與,老先生既然已過世,繼承人就要按照父親的意思把這筆錢給她。

法律解析

本案首先要探究的是,在法律上,孫老先生和他小妹之間存在何種關係?

由於老先生在生前就表示要贈與妹妹5百萬,並立下字據,而這位妹妹也收下這份字據,因此可以確認雙方已經成立了贈與契約。

其次,由於老先生已經過世,所以他生前的一切財產和權利義務,原則上都在過世時,概括的由繼承人所承受。

但問題來了,因為在民法上,贈與契約和一般的契約不同,贈與契約雖然已經成立,但除非是經過公證,或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否則在財產移轉之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撤銷的(民法408條)。

按這個規定,既然老先生過世後,贈與契約的權利義務,是由繼承人所繼受,自然也包含撤銷的權利,可這樣一來,卻又會違反了老先生的意思。

為解決這個問題,最高法院很有創意的將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解釋成一種專屬權,不得繼承。

所以只要不違反特留份的規定,繼承人就要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若被繼承人至死亡時都沒有撤銷贈與,繼承人就不得拒絕履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判決、最高法院51年台上1416號判例)。

由於老先生的遺產有3千萬,3位子女的特留份加起來為1千5百萬,因此老先生贈與5百萬給小妹,並未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份,依目前法院見解,3個繼承人應必須履行這個贈與契約。

 

參考法條

民法408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司法判解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473 號 民事判決

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所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之贈與人之任意撤銷贈與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

 

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1416 號 民事判例

被繼承人之遺贈,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繼承人不得拒絕履行,誠以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本件贈與雖為生前行為,但如被繼承人至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依同一理由,繼承人不得拒絕履行,原判認被上訴人得任意拒絕履行,於法自屬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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