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東的母親上個月過世了,她母親生前因生意周轉的關係,所以向鄰居陳媽媽借了1百萬,阿東知道兩人有金錢往來,但實際金額他並不知道。
由於阿東的母親是心肌梗塞過世,所以走的的很突然,陳媽媽知道阿東母親過世後,因為住在隔壁,便急忙的找阿東要他替他媽還這筆錢。
阿東找出他媽的存摺,發現裡面有6百萬,他想既然還有這麼多,於是就拿印章存摺去領了1百萬還給陳媽媽。
辦完母親後事後,阿東家陸續有人上門要債,經過清算確認,他發現他媽在外面還欠了兩位債主各450萬的債務,而遺產只有原來那6百萬,根本不夠還。
法律解析
依據民法1156條到1160條的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可以於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開始進入公示催告申報債權等程序。
這個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要確認被繼承人到底有多少遺產及債務,對繼承人和債權人都是一個很重要的程序。
不過,因這個程序目前並非是強制性的,所以大多數人在辦理繼承時,都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但即便如此,民法1162-1另有規定,如果繼承人未進行1156條以下的程序,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仍應按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這條的意思是說,繼承人若沒有走法院清算程序,仍必須自行清算到底有多少遺產及債務,若債務小於遺產,當然就要全數清償,若債務大於遺產,就要按照各債權的比例,分別用遺產清償。
例如,本案阿東母親遺產有6百萬,但債務有1千萬(450+450+100),因此每位債權人只可以受償十分之六的金額。
因此兩位債主各有450萬的債權,只能各受償270萬(450×6/10=270),陳媽媽只能領回60萬(100×6/10=60)。
可是阿東未經法院清算,也沒有自己清算,就直接先領1百萬給陳媽媽,導致遺產只剩下5百萬,二位債權人只能各拿回250萬,因此各少受償20萬。
二位債權人對於少受償的部分,依民法1162-2條的規定,可向阿東要求清償或損害賠償,而且不以遺產為限。
也就是說,阿東必須用自己的錢來還,不過債權人也可以不向阿東要,而是直接向陳媽媽要回這40萬。
但若阿東先將40萬還給二位債權人,因陳媽媽畢竟是有合法債權,所以阿東是不能再向陳媽媽要回這40萬的。
參考法條
民法1156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民法1162-1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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