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今年75歲,是一個連鎖旅館集團的負責人,由於品牌行銷定位正確,所以營收蒸蒸日上,算是事業有成。
家庭方面,李先生有二個兒子,都在自家企業上班,大兒子有1個兒子,二兒子則有2子1女,所以李先生一共有4個孫子,家族甚是美滿。
但不久後,上天給了李先生一個重大考驗。
他的兩個兒子,有次一起到南部考察一塊土地時,因座車與砂石車對撞,上天一下將李先生的兩個兒子帶走,李先生傷痛欲絕,但再多的淚水,也挽不回這個事實。
更不幸的是,不久後李先生也被診斷出肝癌,6個月後即離開人世。
家屬為李先生辦完後事後不久,討論到遺產繼承問題,但長媳和二媳之間,對於二家的繼承比例發生意見上的重大衝突。
長媳認為,李先生的兒子雖然都已經過世,但孫輩的繼承比例,應該依照子輩人數計算,所以大哥的兒子應1人繼承全部遺產的1/2,其餘的1/2則由二房的3個孫輩子孫繼承,所以弟弟的3個子女每人只有1/6的繼承權利(即1/2×1/3)。
二媳則認為,兒輩既然都已死亡,就應由孫輩合法繼承,所以繼承人要依孫輩人數平均計算繼承比例,也就是李先生的4個孫子各1/4才是正確。
由於這兩種算法,對每個孫子可以繼承到的遺產相差很大,所以爭議不休。
法律解析
依我國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又依第1139條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又以親等近者為優先,所以若子孫中,同時有子輩和孫輩的話,以子輩為優先繼承人,若子輩都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話,則由孫輩繼承。
但問題是,由孫輩來繼承,若各房孫輩人數如果不一樣,應該要以何種標準來決定每位繼承人的繼承比例?
這是我國民法繼承篇上的一個重大爭議,一直沒有定論,目前學理上有兩種見解。
第一種見解認為,這種情形應屬於代位繼承性質,所以各房不論孫輩有多少人,都是以子輩應繼承之比例為基礎,本案例中長媳的計算方法,就是這種見解,這種稱為代位繼承說。
第二種見解認為,孫輩之繼承權是基於其各自原有之本權,並非代位繼承,所以應適用民法第1141條之規定,按照孫輩人數平均繼承,此說稱為本位繼承說。
以上兩種見解,以代位繼承說對孫輩人數較少的人有利;反之,本位繼承說則對孫輩人數較多的人有利,所以代位繼承說對長媳有利,本位繼承說則對二媳有利。
以法理而言,以上二說,很難說誰對誰錯,各有學者支持,但以支持代位繼承的學者較多;至於實務上,法務部的見解和法院的見解也有不同。
法務部在民國59年,原先認為這種情形應屬於代位繼承(59年台函民字9139號函),但到了105年時,又變更為本位繼承說(105年8月法律字第 10503511540 號函)。
內政部也根據法務部後來的見解,在個案函示中,採取本位繼承之見解(內政部105年9月台內地字第 1050433512 號)。
但法院實務上,高等法院在9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之研討結果,係採取代位繼承的見解。
所以可以發現,這個問題爭議實在很大,因此只能等修明確解決,目前由行政院提出的民法繼承篇修正草案,在第1140條的修正中,明文採取本位繼承說,所以若修法通過,對二媳是有利的。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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