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亮和阿明兩兄弟,去年底剛辦完父親的後事。

父親走的時候,留下了1千萬的遺產,沒有其他已知負債,因此兩兄弟就各分得5百萬。

過了一年,阿亮阿明突然接到一份律師函,是一家律師事務所寄來的。

來函意思說,阿亮父親過世前1年,欠了他們當事人1千萬,附件有當初的借據及本票影本,借據上有他們的父親簽名且經過公證人認證,所以應該確實有此筆債務。

阿亮聯繫阿明後,阿明表示他分到的5百萬因投資失利,早已沒了,現在還負債3百多萬,他實在沒錢,所以阿亮只好自己先和對方律師談。

阿亮向對方律師表示,自己當初只分到5百萬,所以願意用那5百萬還給對方,其餘的要對方自己去找阿明。

但對方律師竟表示,因為遺產有1千萬,所以在1千萬的範圍內,兩兄弟要負連帶責任,如果阿明沒能力還,就要阿亮用自己的財產來還。

阿亮覺得沒有道理,他只分到5百萬的遺產,債權人卻可以要他負擔1千萬的債務,甚至要用自己原來的財產來清償,他認為不公平,而且這樣不又變成父債子還了嗎?

法律解析

要理解這個案例的問題所在,首先要了解民法1148條2項與1153條第1項的規定,這兩條的內容分別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在繼承人只有1個的情況下,事情比較簡單,因為所有的遺產,都是這個繼承人拿走,所以所有的負債,也都是由這位繼承人負擔,沒有連帶的問題,這位繼承人就以遺產為限,一直清償到剩零為止,若不夠清償,繼承人也沒有責任。

但如果繼承人有2個以上,就出現問題了。

前面提到,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的規定,繼承人之間,是要彼此負連帶責任的。

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呢?就是每個債務人對債務,都要負全部的清償責任,而且債權人還可以任意向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272、273條)。

因此,並不是每位繼承人實際分到多少遺產,所以只要負擔多少債務,例如阿亮雖然只分到500萬,但阿亮和阿明是連帶債務人,所以債權人就可以單獨向阿亮要求返還1千萬的債務。

若阿亮不願意,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並強制執行阿亮原來的財產,一直到全部清償為止。

這種結果,等於比較有錢的繼承人(例如阿亮),被迫要利用自己的財產,來替其他繼承人還債,這種狀況除了對比較有錢的繼承人不公平外,且又變回成「父債子還」的情況了。

這種結果,顯然和當初立法希望繼承人不必用自己的財產去償債的目的有違,雖然阿亮事後可以向阿明求償(民法281條),但是否能拿的回來,也是未定之天。

事實上,民法1153條的規定,在98年修法以前是沒有問題的,但民法既已改為全面有限責任,且有相關遺產清算申報程序,這種連帶責任的規定,就會和有限責任制度產生本質上的矛盾。

以上相關問題,學者已多有批評,例如戴炎輝等三位教授合著的繼承法第147、167頁、黃宗樂等三位教授合著的民法繼承新論第139頁,都有提出相關指正論述,殊值主管機關重視。

(本文蒙台北大學戴瑀如教授指導 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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