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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區曾經發生了一樁駭人的弒母案,17歲少年只因為缺錢,母親沒有滿足他,竟將母親割喉死亡。

有媒體報導,少年母親名下有財產,所以少年弒母後仍可能得以繼承,非常不合理,建議相關單位應修法填補法律漏洞。

法律解析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不論原因動機為何,都是駭人聽聞的事,媒體報導稱少年在弒母後仍可以繼承母親遺產,有可能嗎?

在現行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就已明文規定,若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之情況,不論有無死亡,即便只是受傷,都會喪失繼承權,且這種情況是屬於法定喪失,不需要經法院判決,法律上就自動生效。

另外,依該款之規定,不僅對殺害被繼承人有適用,還包括殺害其他繼承人也適用,例如殺害兄弟姊妹等,也會發生喪失繼承權的效果。

不過要注意的是,繼承人必須要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才會喪失繼承權,若是過失致死,則不會喪失繼承權,且行為人要因此被判刑,才會發生喪失繼承權的效果,若是因正當防衛等理由獲判無罪時,也不會喪失繼承權。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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