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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伯退休後,一直過著恬淡的生活,二個小孩都已成家,雖然老伴已經先走了,但樂觀獨立的李伯伯,一個人生活的也算自在。

某天早上李伯伯外出運動時,被一輛闖紅燈的轎車撞倒,送到醫院時一度呈現昏迷,經急救後雖恢復意識,但因傷及腦部,生命現象一直很不穩定,醫生告訴家屬隨時要有心理準備。

李伯伯在第二次手術後暫時清醒,他意識到自己的時間或許不多了,所以必須要趕快將身後事安排一下,以免到時走了沒有交待清楚,子女會因爭產失和,這不是他想看到的。

李伯伯因已經無法用手寫下完整的文字,所以李伯伯在護士和看護的見證下,用手機將遺言和財產分配計畫錄下來,錄好後李伯伯將手機交給大兒子保管,並交代裡面有他的錄音遺囑,過了幾天後,李伯伯就離開人世了。

家屬辦完後事之後,兄弟二人一起聽手機中的錄音遺囑,聽完後,弟弟認為遺囑雖然是老爸的聲音,但老爸當時身體非常虛弱,神智時好時壞,錄音裡面的內容可能受到誤導,因此認為這份錄音遺囑無效,但是老大認為,當初有見證人在場,所以效力上沒有問題,兄弟倆人為了遺囑是否有效,起了爭執。

法律解析

本案例中,雖然李伯伯是在清醒狀態下進行遺囑錄音,而且用語平順,字義清楚,聽起來應該沒有受到誤導或是威脅等情況。

但這份錄音遺囑,在法律上還是無效的。

民法上,遺囑確實是可以用錄音方式製作的,但必須符合嚴格的要件,不是隨便都可以用錄音方式做成遺囑。

首先,要用錄音遺囑,必須是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才可以用錄音遺囑。

另外,錄音遺囑必須有兩位見證人,本案中李伯伯有請護士和看護兩人做見證人,所以這點沒有問題。

但法律上,錄音遺囑在立遺囑人錄完遺囑意旨、立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後,必須要請見證人全體緊接著錄下已見證錄音遺囑是真正的意思,還要錄下見證人的姓名,之後還要將錄音帶或錄音筆等錄音物體當場用資料袋或信封密封起來,記明年月日後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簽名,這樣程序才算完整。

李伯伯的錄音遺囑,由於兩個見證人並沒有同時在錄音中錄下全體見證人見證遺囑真正的意思,也沒有錄下見證人的姓名,更沒有完成將手機密封簽名等程序,所以這份錄音遺囑雖然非常可能是真的,但在法律上還是沒有效力。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195 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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