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立今年27歲,是一家貿易公司的業務,有天他來到事務所,說了一個令人鼻酸的故事。
從阿立懂事以來,就沒有見過爸爸,他一直希望能知道爸爸是誰,但每次問媽媽,媽媽總是說爸爸有苦衷,要阿立別再問下去。
阿立隱約知道,爸爸是一個大人物,雖然沒見過父親,但他知道,他的父親按月都會託人送生活費過來,沒讓他們吃到苦,算是有盡到父親的責任,但阿立心裡,更希望能和自己的父親相認。
豈料,阿立還沒和父親相認,就傳出父親因心肌梗塞過世的消息了。
告別式那天,阿立的媽媽帶著阿立去到會場,阿立見到相片中的父親,雖然也算是見到,但和他想像中的父子相認完全不同,父親已永遠無法和他說話了。
阿立的父親,是北部一位知名的企業家,原本就已有一個家庭,對外是一位顧家好男人的形象,所以無法和阿立相認,阿立知道自己只是一個私生子,但阿立認為自己畢竟和父親有血緣關係,他想知道,自己對父親的遺產,是否也有繼承的權利?
法律解析
類似阿立的情況,在台灣其實並不少見。
阿立和父親的關係,在法律上稱為「非婚生子女」,一般俗稱為「私生子」,意思是指生父生母沒有婚姻關係下所出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對親生父母是否有繼承權利?這必須分成對生母或生父兩種狀況來看。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法律上規定,不論生母與生父間有無婚姻關係,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一律視為婚生關係,非婚生子女對生母有當然繼承權利,例如阿立對他母親的遺產,就可以當然繼承。
但非婚生子女對生父是否可以繼承,就比較複雜。
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對生父的遺產,原則上並沒有繼承之權利,縱使DNA鑑定結果確認有親子關係,也是一樣不可以繼承。
但是有兩種情況例外,非婚生子女是可以主張繼承的:
第一種是非婚生子女經過生父認領,認領的意思是說,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子女的一種意思,例如在書信或言談中以父親身分自稱,或是直接稱呼對方為兒子女兒等,都算是已經認領,當然若是依戶籍法正式辦理認領登記,會更有證明力
第二種是沒有認領行為,但生父曾經有撫育非婚生子女的行為。撫育的意思是生父曾供給生活費、教養費等行為,只要生父曾經有撫育的意思和行為,法律上就視為認領(擬制認領),效力和上面講的認領是一樣的。
若有以上兩種情況,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就等同於婚生子女的關係,簡單的說,就是有繼承的權利。
本案中,阿立的生父一直有託人拿生活費給阿立母子,就是一種撫育行為,因此阿立就有繼承的權利。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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