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一家旅行社負責人,專營歐美高檔團,由於服務規劃很有口碑,所以生意不錯,累積了不少資產。
他已結婚20多年,一子一女都已經長大成人,但去年李先生因出差認識了小芬,兩人陷入熱戀,李先生被迫作出選擇,最後他和太太辦了離婚,並和小芬結婚。
新的家庭孕育了新的生命,小芬發現自己已有5個月的身孕,但這個生命還未出生的時候,李先生就在一次意外中過世了。
李先生過世時,留下了不少遺產,股票現金加上不動產至少上億,小芬想知道,她肚子裡的孩子還沒有出生,是否也可以繼承呢?
法律解析
依據民法第6條,自然人要享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必須是從出生到死亡這段期間才有,出生前的胎兒或死亡後的屍體,都不能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
但若嚴格貫徹此原則,對於未出生的胎兒保護會較不周,因此民法第7條又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意思是說,除非將來胎兒死產,否則一切有利於胎兒利益的事項,法律上都視為已經出生而可享有,只是若胎兒日後沒有順利出生就死亡,原本可以請求的權利也就消失了。
例如,胎兒喝到毒牛奶,或胎兒的生父被人殺害,胎兒都可以獨立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和慰撫金,並且可以用胎兒的名義起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當然,胎兒是不會自己請求,必須由其母親代理提出。
在繼承上,既然胎兒的利益受到保護,所以胎兒當然也被視為合法繼承人,因此本案中李先生的繼承人就有小芬、小芬肚裡的胎兒、以及前妻所生的兩個小孩共四人。
另外,民法還特別規定,若胎兒為繼承人時,必須保留屬於胎兒的應繼分,否則其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而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由其母親為代理人(民法1166條)。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第 1166 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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