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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今年已經80歲了,因他早年從事五金的進出口貿易,賺了許多錢,加上理財得宜,偏好投資不動產,因此他擁有許多黃金店面,身價傲人。

由於陳先生曾住在美國,因此對外國人常預立遺囑,以免繼承人爭產糾紛等作法並不陌生,他也認為這是一個好方法,因此他也想要事先預立遺囑,他聽說法律上遺囑有很多種方式,用自書遺囑是最簡單的,但他不知道要怎樣寫才合法。

法律解析

自書遺囑是法律上規定五種遺囑方式的第一種,也是最簡單最常用的一種。

自書遺囑的優點是簡單方便,只要一張紙一枝筆,不必任何費用就可以完成,而且不必有見證人,可避免遺囑內容提前曝光,不過自書遺囑往往因立遺囑人較無法律常識,所以常發生遺囑內容違反法令或語意不清,又或是因為遺囑不符法令規定的方式,進而導致爭議或無效,是較為可惜的地方。

要立自書遺囑,在方式上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遺囑的全部內容,都必須要遺囑人親自用手書寫,若用打字機或電腦打好內容後列印出來,因為不符合自書的要件,故皆屬無效。

第二、一定要記明立遺囑的時間,用民國或西元時間都可以,但時間單位一定要清楚記明某年某月某日。

第三、一定要記得親自簽名,簽名位置在遺囑開頭或結尾都可以,一般以在結尾處簽名較為常見,至於簽名的方式則不拘,任何文字皆可,但字跡最好不要太潦草,以免辨識困難,另外要注意自書遺囑的簽名,是不可用蓋章或指印等方式代替(常見錯誤),不過若同時簽名加蓋章則是可以的。

第四、遺囑寫好後,如要新增部分內容或刪改部分內容,必須於增刪改後,以文字另行註記「於第○行增刪修改○字」(通常放在文末),而且還要記得必須再次於註記處簽名(常見錯誤),以確保增刪改都是立遺囑人所為,若忘記註記或簽名,則視為未增刪修改。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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