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先生是一位退休的國中老師,今年已79歲了,他知道人生有限,總有一天要向這個花花世界告別,因此他從不避諱死亡的問題。
他希望在死後,小孩能依據他的遺願來處理身後的大小事,所以湯先生希望能夠立一個完整、有效的遺囑,他聽說有一種方式稱為公證遺囑,在內容的合法性和效力上都很有保障,因此他希望能用公證遺囑的方式來辦理。
法律解析
公證遺囑是民法規定的第二種遺囑方式(民法1191條),其本質上就是一種由公證人代筆的遺囑,因此適法性上通常不會有問題,且證據力很強,這些是公證遺囑的優點,也是實務上常見的遺囑方式。
公證遺囑雖有以上好處,但缺點則是程序上較為麻煩,且必須支付公證費用,另外因須有見證人,而見證人會知悉遺囑內容,所以在隱密性上會較自書遺囑略差一點。
法律上,作公證遺囑的方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必須先找二位見證人,要注意的是,遺囑見證人在法律上是有限制的,有些人雖然願意當見證人,但法律上是不行的,例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都不能夠擔任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
二、遺囑人必須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也就是由遺囑人親自用語言方式向公證人表達遺囑內容,不能由他人代為轉達,而且因為必須親自口述,所以若遺囑人已經無法言語,就不能用這種方式。
三、公證人必須將遺囑的全部主要意旨予以筆記,筆記的內容不必一字不漏,能明白遺囑人口述的主要意思即可,筆記完成後,公證人會向遺囑人及見證人再宣讀並講解遺囑的內容,若有疑義或錯誤,遺囑人可立即要求更正。
四、若遺囑人確認遺囑意旨無誤後,即可由公證人於遺囑上記載年月日後,由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共同在遺囑上簽名,若遺囑人已經無法簽名,則可由公證人將原因載明,使遺囑人用指印方式代替簽名,但不可用印章方式代替,因為印章容易被盜刻或盜蓋而生爭議。
五、公證遺囑除了可以找法院的公證人辦理外,也可以到各地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如國人要在外國立公證遺囑,若當地有我國駐外領事時,也可請求當地領事辦理。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191 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
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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