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81歲了,他有二個小孩,老大留美,取得名校博士後,就在美國太空總署工作,也取得美國籍,至於小兒子,專科畢業後,就留在台灣一家車廠當技師。
當年陳家為了栽培老大,花了不少錢,但老大在美國工作後,總以工作很忙為由,一年只打過一通電話回家,20幾年來,只回過台灣2次,其中1次還是為了給母親奔喪才回來的。
小兒子雖沒有大哥那麼優秀,但他老老實實的過生活,婚後也只是搬到陳先生家附近,每天都會回家陪他吃飯。
陳先生常想,以前沒有那麼重視老二,但到頭來,卻是小兒子對自己最孝順,他每次想到這裡,就會很感慨。
陳先生覺得大兒子既然這麼寡情,且他的經濟狀況又遠比弟弟好,因此想要把所有遺產都留給小兒子。
於是他找了律師幫他寫遺囑,他交代律師,希望在遺囑寫著等百年之後,所有財產都要留給小兒子,一塊錢都不留給老大。
但律師告訴陳先生,因為法律上有特留分制度,所以不可以都不分給大兒子,陳先生不懂,為什麼他自己的財產他不能作主,對於法律這樣的規定,他不能接受與理解。
法律解析
社會上有很多父母,會因為不同因素,而不願意將遺產留給其中某位或某些繼承人。
當他們聽到律師說,法律上有個叫特留分的規定,不論喜不喜歡,都一定要分給每一位繼承人至少一定的比例,很多人都像陳先生一樣不能理解,明明是自己的財產,為何法律要管他們要如何分配遺產?
就情理而言,一個人在生前對自己的財產,有絕對的自主權,可是一旦死亡,即使是這個人生前的安排,法律上卻會加以干涉,這對於個人財產自由的尊重,的確很難自圓其說。
所以經常有很多人抱怨,這種規定,逼得他們只能在生前把財產提早移轉出去,但財產在生前提早移轉,又會讓他們很沒有安全感。
而且,我國的特留分制度,也未兼顧到各繼承人間條件之不同,所以經濟能力甚佳的繼承人也可以主張特留分,但這些遺產往往對經濟狀況好的繼承人,根本毫無影響。
有關這點,在中國大陸的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有勞動能力及充分的生活來源,則遺囑是可以不分配遺產給這種繼承人的。
這種立法是較有彈性的,若依大陸的法律,本案中的陳先生,就可以在遺囑中,將遺產全部分給小兒子。
特留分的存在,的確和個人財產自由原則是相違背的,所以行政院的民法修正草案,已經下修特留分的數額,將原本特留分為1/2的繼承人降至1/3,將原本1/3的降為1/4,這應該是一種值得肯定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