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老先生今年78歲了,去年被檢驗出肝癌末期

在他生命最後的那幾天,他經常昏睡,但有一天,他突然叫太太把2個子女都找來,說有事情要宣布

他的2個子女來到醫院,謝先生雖然有點吃力,但意識清醒表達還算清楚

他宣布了遺產的分配方法,將一間店面給了女兒,把股票現金給兒子,至於謝太太,得到了原來所住的房子和另一筆土地

一個月後,謝先生過世了,家人為他辦完喪事之後,兒子在家庭會議上表示,父親生前買的股票,市值不高,現金也不多,父親的分配對他很不公平

兒子因此拒絕父親的這種分法,他要求要公平分配

媽媽和女兒卻認為,這是父親生前的交代,具有法律效力,每個人都要遵守,因此都不同意重新分配

由於沒有共識,因此吵成一團

法律解析

因國人比較沒有預立遺囑的習慣,因此這種臨終前的遺言算是很常見

只是這種臨終遺言,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其實是不一定的。

法律上,遺囑分成五種,一般常用的遺囑方式,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等幾種方式,但這幾種都有嚴格的要式規定,謝先生的遺言交代,顯然都不符合這些方式。

但民法1195條有規定,若遇到有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利用其他方式成立遺囑,法律上是可以利用口授方式來成立遺囑。

謝先生因肝癌末期臥病在床,所以應可認為符合這個規定,但因為口授遺囑,仍必須有2個見證人,並且筆記或錄音後,再完成簽名,才可以成立口授遺囑。

因謝先生的臨終遺言,都沒有符合這些要求,因此也不成立口授遺囑。

由於謝先生臨終前的交代,只有感情上的意義,不具法律效力,又因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繼份都是一樣的,因此兒子依法確實可以要求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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