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王太太結婚多年,婚後王先生靠著努力和機運,事業上有很大的成就,身價在3億左右,而王太太卻只是家庭主婦,名下沒什麼財產。
但由於夫妻倆人個性差異很大,經常冷戰,雙方早已分居。但因面子及離婚條件談不攏,所以一直沒有離婚。
6年多前,王先生認識了林小姐,她開朗樂觀,帶給王先生一種新的生命體驗,兩人很快發展成實質的夫妻關係。
幾年後,王先生被診斷出胰臟癌,醫生告訴他只剩6個月生命,他捨不得這個世上許多美好的事物,尤其是林小姐。
他用自書遺囑方式,立下一份遺囑交給律師保管,要律師在他過世後宣布這份遺囑。
王先生過世後,律師依據王先生生前指示,約了王太太和林小姐到事務所宣讀遺囑,遺囑中王先生交代在他過世後,要將一切財產都贈與給林小姐。
王太太聽到後,起身表示會主張她的權益後隨即離去。
法律解析
貌合神離的夫妻,在現代社會中並不罕見,他們可能因為各種理由而表面仍維持婚姻,但實際上婚姻只剩下空殼而已。
本案例中,王先生在遺囑內交代要將所有遺產都贈與給新歡,元配是否真的一毛錢都拿不到呢?
其實不然!
王太太雖與王先生感情不好且已分居,但法律上,只要有婚姻關係,就是合法繼承人,這點對王太太是相當有利的。
至於林小姐,雖然王先生的遺囑上說要將全部財產贈與她,但因她並非繼承人,在法律上她只是受遺贈人,而這種權利在法律上只是一種債權,且是效力最弱的一種(效力最強的是有優先權之債權人,第二則為普通債權人),須由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清償前面兩種繼承債務後,受贈人才可以主張權利。
王太太祭出的第一招,就是先依法清算並償還王先生的生前債務,由於王先生在生前因生意因素所以有些銀行債務,經過清算後,遺產剩下2億。
接著,王太太祭出民法第1030-1條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因王先生王太太沒小孩,也沒有其他繼承人,本來是用不到1030-1,但是此時出現一個受遺贈人(即林小姐),因此王太太就有行使1030-1條的必要,而且也不發生權利義務混同的問題(最高法院104年台上773判決)。
因王先生的財產都是婚後所賺的,而王太太名下也沒有什麼財產,所以王太太根據這條,約可從剩餘遺產中主張50%左右的財產。
王太太的第三招,就是特留分扣減權,因王先生在遺囑中交代,要將「全部」財產贈與給林小姐,這已明顯侵害原配的特留分,所以王太太還可以依民法1225條主張特留分之扣減。
因王太太是唯一繼承人,應繼分是全部,而配偶之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一半,所以當王先生將遺產全部遺贈給林小姐時,王太太可依法由遺贈財產中主張扣減1/2。
這幾招算起來,原配不但不會分不到遺產,甚至還可以拿到將近3/4的遺產,而婚外情的林小姐,只能拿到1/4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