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上個月剛辦完母親的喪事,他有兩個弟弟,結算費用時,喪葬費用總共約40萬,奠儀部分則約30萬。
因二弟交由廣闊,所以這30萬的奠儀,有20萬是二弟朋友和同事包的,另外陳家親友約5萬,陳先生和三弟的朋友同事加起來也約5萬。
因喪葬費比奠儀多一點,因此陳先生希望把全部的奠儀抵充喪葬費,這樣每人只要再出一點就可以了。
但這種算法,二弟有意見,二弟認為30萬的奠儀,其中有20萬是他的朋友所致贈的,這部分歸他所有,不能直接抵喪葬費。
陳先生等認為,奠儀屬於遺產,即便不是遺產,也是因為母親喪禮所收取的,因此至少等同是遺產收益,應直接抵充喪葬費,不歸個人所有,三兄弟因此爭執不休。
法律解析
奠儀是台灣民俗中一種常見的風俗禮儀,但每位家屬成員因人際關係有別,因此每個人的親友朋友同事所包的奠儀多寡,也會有所差異。
本案中,要先釐清的是,奠儀到底是遺產?遺產收益?還是單純個人收受的餽贈?
如果是遺產或是遺產收益,那陳先生的主張就有道理,如果是個人收受的餽贈,那奠儀就屬於個人財產,不能直接抵充喪葬費,除非是經過同意。
那奠儀的性質到底是什麼呢?
法律上,奠儀是被繼承人死後,由親友所致贈的,這些錢在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所以不會是遺產。
而所謂遺產之收益,指的是因遺產本身所產生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例如農作物,或利息、租金等等,而奠儀屬於親友間一種自願性的贈與,與遺產本身沒有關係,所以也不是遺產收益。
因此奠儀在法律上,不是遺產,也不是遺產收益,而是親友與特定人之間的一種贈與。
如果致贈奠儀的人,是全體繼承人共同的親友,無法區分是特別要贈與給某位繼承人的,此時應視為是要贈與全體繼承人,但若贈與人明顯是某繼承人個人的朋友或同事,和其他繼承人無關,則應該是屬於特定人之贈與。
本案中,二弟的朋友同事共包了20萬的奠儀,這部分應該是歸二弟所有,另外5萬是陳先生和三弟的親友同事,歸陳先生和三弟所有,至於陳家親友的5萬,因無法區分是要贈與給誰的,應該歸三人共有。
實務案例: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家上字第 275 號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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