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主管,她最近有一些繼承債務上的困擾。
事情是這樣的
她父親在6個月前過世了,因為她父親生前是一個蔬果中盤商,由於生意週轉問題,所以在三年前向友人借了5百萬的現金週轉,但是友人要求要找一位連帶保證人才願意借。
她父親只好找李小姐幫忙,因為是自己父親的關係,所以她只能答應幫忙,因此就在借款契約書上簽字擔任連帶保證人,簽完後李小姐就繼續回去上班了。
父親過世後,就在她和兩個弟弟一起辦完父親的後事後,他們知道父親身後的負債比遺產還多,至於到底具體欠多少,他們也不知道。
由於她聽說,現在民法已經改為限定責任,已經不用父債子還了,所以比較安心一點,也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
幾個月後,她父親這位友人找上了她,說她父親生前這筆債務還沒有還,希望李小姐能夠替她父親還這筆錢。
李小姐立刻想到,現在民法不是已經改成不用父債子還了嗎?但她還沒有說話前,父親的這位友人就說了,當初的借款,她是她父親的連帶保證人。
這下她有點慌了,她弄不清楚連帶保證人的意思,當初純粹是幫父親的忙,現在父親走了,這部分會影響到她嗎?會變成父債子還嗎?
法律解析
民法中,其實沒有「連帶保證人」這個名詞,而只有「保證人」與「連帶債務人」兩種制度。
保證人,原則上只負備位責任,所以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而無效果以前,保證人可以拒絕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
「連帶保證人」則大大不同,「連帶保證人」其實就等同是連帶債務人,什麼是連帶債務人呢?就是兩人要一起負擔全部債務的意思,債權人可以任意向債務人或連保人的其中一人或全體求償,一直到全部清償為止。
更白話一點說,李小姐父親的這筆債務,並非僅僅是她父親的債務,而是她自己的債務。
因此,債權人請她還這筆錢,和「父債不子還」一點關係都沒有,她必須用自己現在和未來所有的收入財產來清償這筆債務。
由於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的差異很大,所以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要隨便擔任連帶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