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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先生有2子1女,三個都已成家立業,2子都從商,小女兒則是在學院當副教授。

杜先生去年過世了,留下了約3百萬的遺產。

其實他的遺產其實本來不只3百萬,但杜先生在過世前半年左右,陸續將名下的一間市價2千萬的房子贈與給大兒子,還有將市價2千萬的台積電股票100張贈與給二兒子。

經過清算發現,杜先生還欠了友人王先生1千萬的借款尚未清償。

王先生登門要求杜先生的子女清償債務,大兒子說,父親過世時,名下財產只有3百萬,因此要將這3百萬還給他,不足的7百萬,不用父債子還,他們沒有清償責任。

王先生說,他已經請教過律師,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有贈與繼承人的一切財產,都視為遺產。

因此杜先生贈與給兩個兒子的房子和股票,都要算入遺產之中,因此杜先生的遺產應該是4300萬。

(房子2000萬+股票2000萬+遺產300萬)=4300萬。

由於沒有談攏,因此杜先生即委任律師向法院起訴,法官認定,杜先生在生前贈與二個兒子共4千萬屬實,因此判決三個繼承人要在4300萬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由於兩個哥哥已經脫產,但小女兒名下3百多萬的存款,和她當副教授薪水的三分之一都被查封。

杜家小女兒認為,她根本沒有被贈與,卻要和兩個哥哥負連帶責任,對她實在太不公平了。

法律解析

民法在98年,為避免父債子還,因此將繼承原則改為全面限定責任,立意雖好,但並未妥適完成配套,因此產生許多原本沒有的問題。

現行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因此王先生主張把房子和股票一共4000萬加入遺產,是有理由的。

但這樣的規定,將導致遺產形式上的數額(4千3百萬)超過了實際的數額(3百萬),可是依據民法1153條的規定,繼承人又必須負連帶責任。

這時發生一個問題,就是沒有受到贈與的繼承人,是否也要對於多出來金額的負連帶責任?

對此,學者有兩種看法。

第一種看法認為,由於妹妹並未受到贈與,因此僅須以實際遺產範圍(即3百萬)與兩個哥哥負連帶責任,多出來債務,應由兩位哥哥負連帶責任,與妹妹無關。

第二種看法認為,法律上並未有特別規定,因此即便妹妹未受到贈與,但妹妹仍必須就1千萬的債務和哥哥一起負連帶責任。

這兩種看法,第一種看法對未受贈與的繼承人有利,第二種看法則對債權人有利,都有理由,惟目前似無具體判決可了解法院的見解。

依筆者看法,第一種見解比較符合公平正義,但若以現行法律體系來看,法院也沒有理由可以直接排除妹妹的責任,因此應該要進行修法,才能明確解決這個問題。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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