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是一個農夫,由於農業環境不若以前,所以他將農地改為觀光農場,由於他的農場很有特色,加上打著有機的招牌,所以生意越來越好。
不過,因為他年紀漸漸大了,所以他想到要立一份遺囑,規劃身後事的安排,以免將來小孩發生爭產,所以他就自己立了一份自書遺囑。
在寫遺囑前,他想了很久,最後開始動筆,寫好後,他發現其中有一筆5百萬的銀行存款,本是要留給二子的,但不小心寫成三子,於是他就將三子的名字用筆直接槓掉,並在旁邊寫上二子的名字。
周先生過世後,幾個繼承人都看到這份遺囑,三子認為這筆5百萬的存款,父親就是要給他的,二子卻認為,父親已經將這部分改為要給他,因此兩人爭執不休。
法律解析
依據民法1190條之規定,若是用自書方式寫遺囑,應該要親自書寫遺囑的全文,不可以用打字或電腦等方式,但是用全文書寫的方式,有時難免會發生遺漏、贅字、錯別字等狀況,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這種狀況,最好的方式就是重新書寫一份,但若覺得太麻煩,正確做法應該是在增刪塗改後,於遺囑末尾的地方,註明在第幾頁第幾行有更正補充刪除,並且載明字數。
例如「於第○頁第○行刪除○二字並增○字」,之後再於旁邊簽名一次,這樣才是正確做法。
本案中,周先生原本要把5百萬留給二子,不小心寫成三子,這時應該要按照上面說的做法修改遺囑,才會有效,可惜他並未這樣做。
這時,到底這筆5百萬的存款。應該是誰的呢?
這個問題,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法院認為,遺囑修正的規定,屬於一種法定方式,如果未依法定方式所為的增刪塗改,應視為無變更,而保持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第41號)。
視為無變更的意思是說,這份遺囑並沒有增刪塗改過,因此就等同周先生並沒有將這5百萬修改為要給二子的意思,所以這筆錢仍然是屬於三子的。
司法判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判字第 41 號 判決
自書遺囑,應由自書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然依民法第 1190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應在確保遺囑所載內容,均係出於被繼承人之真意,並防止遭他人竄改變造,重點應在於被繼承人應自書遺囑全文,至於未依法定方式所為增刪塗改,應視為無變更,而保持效力,尤其在增減塗改字句並不足以造成遺囑文義之變更,或造成無法辨識遺囑內容時,如拘泥於條文規定之文義,而謂遺囑歸於無效,反而有違該條文之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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