珮華是一家貿易公司負責人,她最近因業務拓展因素,要和友人在上海合開一間實體店面。

不過她算了一下資金,還差了大約五百萬,但她又不想用借的,於是她想到前年過世的父親所留下一間在東區的公寓。

這間公寓,曾經是一家人生活的地方,雖然屋齡已經30多年,但因離捷運站很近,而且是著名商圈,所以這幾年來增值很驚人,市價已突破3千萬。

所以行情價位不是問題,唯一的問題是,這間公寓是由她和兩個弟弟一起繼承,不是她自己想賣就可以賣。

她找了二個弟弟討論,大弟認為房地產景氣正是高峰,換成現金是一個好方法,但小弟卻認為這是父親留下來的,一個有回憶的地方,所以堅決不願意賣。

這樣一來,形成2:1,二個要賣,一個不願意賣。

法律解析

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財產,都有不同的想法與做法,所以有些人想賣,有些人想要保留,類似珮華這種狀況,在實務上是很常見的。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有個觀念,就是在共同繼承的情況,各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是屬於公同共有,依民法規定,各公同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處分,必須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以。

但這樣一來,若部分共有人不願意處分,往往會造成遺產變成萬年共產,資產喪失流動性,也不是一個好現象。

所以在土地法第34-1的第5項特別規定,於公同共有的不動產,不管是土地或建築物,只要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就可以處分賣掉。

本案中,由於珮華和大弟都同意出售,所以人數和應有部分都已經超過了二分之一,因此法律上是可以出售的。

不過要注意的是,為了保障不同意出售的共有人,所以不同意出售的共有人,法律上特別賦予一個權利,稱之為「優先承買權」。

優先承買權的意思就是說,可以用同一個價格優先購買的意思,因此若珮華將來找到買方願意用某個價位購買,珮華就必須通知小弟是否願意用同一價格承買。

若小弟在十天內表示願意的話,則雙方就成立買賣契約,若不願意或是逾期未表明,小弟就喪失這個權利。

須注意的是,若小弟沒有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因小弟畢竟仍是共有人,所以法律上規定,當珮華把房子賣掉時, 在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必須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才可以辦理登記。

參考法條

土地法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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