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先生是一家工廠負責人,上個月因胰臟癌過世。

由於蕭先生生前很喜愛黃金,所以在以前景氣好的時候,陸續買了一些,都捨不得賣,平時都放在工廠的保險箱裡。

不過這幾年因大環境因素,蕭先生的工廠經營的有點辛苦,所以陸續賣掉一些周轉,又陸續用不動產向銀行和親友抵押借了不少資金。

蕭先生過世後,債權人陸續上門要求清償借款,蕭太太清點了資產及負債,雖然剩下的黃金市值還有一百多萬,但仍約不足三百多萬。

蕭太太想,就算把這些黃金全部賣掉也不夠還,而且後續開銷還要很多錢,所以她就私下將這些黃金賣到銀樓變現。

蕭太太本以為天衣無縫,但偏偏某位債權人和這家銀樓老闆是舊識,有次聊天時,銀樓老闆把這件事告訴了這位債權人,債權人非常生氣。

法律解析

我國民法的繼承原則,在98年6月時已全面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可得到的遺產為限,才要負清償責任,這種利益在法律上稱為「限定利益」。

這種立法,對繼承人當然很好,可是對債權人就不太好了。

因為若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遺產,就不能向繼承人主張,只能於遺產範圍內請求,若是有多位債權人,更只能依債權比例分配,能拿多少算多少。

這種情況之下,對債權人已經不太有利,若繼承人一方面故意隱匿遺產,一方面又主張有限責任,則對債權人的權利會更加不公平。

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制裁繼承人的惡意行為,所以民法1063條規定,一旦繼承人有隱匿遺產,或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等行為且情節重大,甚至是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私下為遺產之處分時,法律就會剝奪繼承人的限定利益。

也就是說,繼承人必須用自己原來的全部財產去清償債務,即使負債大於資產也是一樣。

本案中,蕭太太明知先生有留下許多黃金,卻故意將黃金偷偷變賣處分,損害到債權人利益,已經符合民法1063條第1、3款之規定,所以債權人可以立刻向蕭太太請求給付債務,並且扣押查封蕭太太名下所有的資產進行求償。

 

參考法條

民法1063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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