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人自知來日無多,為了規避遺產稅,都會想辦法減少自己的資產,由於夫妻間贈與不用贈與稅,因此常見許多人趕快將資產贈與給配偶,但這樣做會面臨哪些風險,有無避稅之道呢?
案例
王先生今年只有60歲,但某天卻突然感覺身體不適,就醫後被醫生診斷出大腸癌末期,生命只剩下最後數月,由於他的資產達3億多,若他離世,遺產稅可能會高達5千萬,因此他很擔心高額遺產稅的問題,所以他立刻將自己名下財產透過夫妻贈與的方式移轉給太太,自己只留下1百萬,王先生這樣做,是否可以節省遺產稅?有例外狀況嗎?
法律解析
會被課徵遺產稅的遺產,原則上都是在被繼承人過世時,仍屬於其名下之財產,但在我國遺產稅法上卻有一種例外,即使雖然某財產已經不是被繼承人名下的資產,但仍必須列入遺產範圍並課稅,這種資產就是所謂的「擬制遺產」。
為何會有這種法律設計?這是因為國家為了避免有人自知來日無多,就將自己的財產透過贈與方式大量移轉給別人以規避遺產稅,尤其是夫妻之間的贈與無須繳納贈與稅(遺贈稅法第20條1項6款) ,因此就有人會利用這種方式達成避稅目的。
政府為了防杜這種狀況,因此在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凡是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等7類特定親屬的財產,在死亡後也一樣要將贈與的財產列入遺產範圍課稅,因此若是臨終前才想到利用這種方式避稅,是沒有任何效果的,甚至還會衍生在移轉過程中衍生出的稅規費。
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計入遺產親屬範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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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之 |
1.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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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系血親卑親屬 |
3.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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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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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兄弟姊妹 |
6.兄弟姊妹之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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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祖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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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親屬表來看,可以說已經將比較親近的親屬一網打盡,無論是贈與給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孫子女、媳婦、女婿、姑嫂、兄嫂、弟媳、姊夫、妹婿、甚至祖父母,幾乎通通都在課稅範圍之內,因此若是想要利用生前移轉給親人來規避遺產稅,幾乎是很困難的。
那麼對於遺贈稅法第15條,有無例外狀況呢?
答案是有的。
由於這個條文規定贈與的對象,必須是與被繼承人有一定親屬關係之人才會被鎖定列入,因此若是雙方的親屬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不存在,包含死亡以及離婚,都會讓原本的親屬關係消滅,而原先所贈與之財產,也就不會被要求列入遺產範圍內了。
在死亡的狀況:若是被繼承人贈與配偶之後,配偶比被繼承人先過世,此時雙方配偶關係因過世而消滅,所以就無須將該財產列入遺產範圍(財政部89年台財稅字第0890455794號)。
在離婚的情形:如果贈與人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有兩種情形可以不用把贈與財產列為遺產課徵遺產稅。第一種情形是在贈與已婚兒女後,兒女因故在贈與人(即被繼承人)過世前離婚;第二種情形則是因離婚所為之贈與,贈與人於離婚後2年內過世,因雙方離婚後已不具配偶關係,這兩種情形下,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之財產,也無須再列入遺產範圍課徵遺產稅(財政部82年台財稅字第821480434號)。
因此若受贈對象是上表中的3.或6.等二種對象,倘若其一樣與配偶在受贈人(即被繼承人)過世前2年內離婚時,依據財政部上述解釋,也不必再將該財產回歸列入遺產課稅。
不過要注意的是,雖然有上述情況可以合法不用列入遺產範圍,但若是為了逃稅而假離婚,因假離婚已經觸犯刑法,其離婚在法律上也是無效,國稅局屆時很有可能會依實質課稅原則仍要求列入遺產補稅,甚至還要裁罰,最好要小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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