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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是一種常由專業人士向民眾進行的一種遺囑方式可是有時可能發生遺囑無效的狀況讓家屬相當錯愕。

(案例)

林先生癌末,他想在死前將自己的財產做個安排於是他找了一個律師到醫院幫他代筆遺囑。

林先生將想要交代的事情逐一向律師說了一遍律師把林先生口述的內容記下來但因內容有點雜亂,所以律師表示先回去整理遺囑內容並請林先生找二位見證人過來雙方約好隔天再來醫院做成正式遺囑。

第二天律師和見證人都來了於是律師先將寫好的遺囑給林先生看過,然後律師又慎重的把遺囑唸了一次,律師邊念,林先生邊點頭並發出「嗯」、「對」、「好」等言詞附和表示認同遺囑內容最後由律師、見證人、林先生陸續在遺囑上簽上名字並註明遺囑做成日期。

幾個月後,林先生過世,繼承人一起拆視這份遺囑遺囑內容對其中一位繼承人很不利這個繼承人去問了其中一位見證人後,向法院起訴確認遺囑無效,而法院最後居然也判決遺囑無效。

法律解析

實務上,常發生遺囑確實是依遺囑人的意思做成但僅因為不符合要式規定,最後法院還是判決遺囑無效發生這種事情實在是很冤枉。

本案中,林先生找律師來寫遺囑,性質上屬於民法上遺囑方式的第三種--「代筆遺囑」。

依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依條文來看,代筆遺囑的作成,必須遺囑人有能夠親自口述遺囑意旨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口述意旨的整個過程都要在全體見證人面前完成,這樣才能確保見證人能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

林先生雖然有先向律師口述遺囑內容第二天見證人在場時,林先生並沒有口述遺囑意旨,雖然林先生有用點頭或用「嗯」、「對」、「好」等來表示認同但法院仍認為這樣並不符合法律規定(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326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家上易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參照)

正確做法是林先生應該要將律師寫好的遺囑重新口述念一次再由律師打字或筆記整個過程都需要有見證人在場,最後全體簽名並註記日期,這樣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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