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是一種常由專業人士向民眾進行的一種遺囑方式,可是有時仍可能發生遺囑無效的狀況,讓家屬相當錯愕。
(案例)
林先生癌末,他想在死前將自己的財產做個安排,於是他找了一個律師到醫院幫他代筆遺囑。
林先生將想要交代的事情,逐一向律師說了一遍,律師把林先生口述的內容記下來,但因內容有點雜亂,所以律師表示先回去整理遺囑內容,並請林先生找二位見證人過來,雙方約好隔天再來醫院做成正式遺囑。
第二天,律師和見證人都來了,於是律師先將寫好的遺囑給林先生看過,然後律師又慎重的把遺囑唸了一次,律師邊念,林先生邊點頭,並發出「嗯」、「對」、「好」等言詞附和,表示認同遺囑內容,最後由律師、見證人、林先生陸續在遺囑上簽上名字,並註明遺囑做成日期。
幾個月後,林先生過世,繼承人一起拆視這份遺囑,遺囑內容對其中一位繼承人很不利,這個繼承人去問了其中一位見證人後,向法院起訴確認遺囑無效,而法院最後居然也判決遺囑無效。
法律解析
實務上,常發生遺囑確實是依遺囑人的意思做成,但僅因為不符合要式規定,最後法院還是判決遺囑無效,發生這種事情實在是很冤枉。
本案中,林先生找律師來寫遺囑,性質上屬於民法上遺囑方式的第三種--「代筆遺囑」。
依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依條文來看,代筆遺囑的作成,必須遺囑人有能夠親自口述遺囑意旨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口述意旨的整個過程,都要在全體見證人面前完成,這樣才能確保見證人能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
林先生雖然有先向律師口述遺囑內容,但第二天見證人在場時,林先生並沒有口述遺囑意旨,雖然林先生有用點頭或用「嗯」、「對」、「好」等來表示認同,但法院仍認為這樣並不符合法律規定(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326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家上易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參照)。
正確做法是,林先生應該要將律師寫好的遺囑重新口述念一次,再由律師打字或筆記,整個過程都需要有見證人在場,最後全體簽名並註記日期,這樣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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