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東和阿翔兩兄弟正在辦喪事,因為他們的父親幾天前過世了。
父親的遺產中,有一間收租店面、有價證券和存款等,市價約3千萬,而銀行貸款也有3百多萬。
因為資產不複雜,看起來也沒有什麼問題,所以兄弟決定用遺產中的存款把貸款清償掉。
報完遺產稅後,他們就委託代書開始辦過戶程序,至於店面,兄弟同意共同繼承,租金則約定兩人按月輪流收,所以第1個月租金由阿東收,第2個月由阿翔收。
一切看起來都沒有問題。
1個月後,突然有個父親以前的朋友來訪,說兩兄弟父親生前向他借了一筆5千萬的借款,有借據本票等等為證。
兩兄弟傻眼了,沒想到原來有這筆巨債,而且更可怕的是,聽說父親還有向地下錢莊借款,讓兩人很擔心。
阿東突然想到,現在法令規定,3個月內都可以拋棄繼承,而父親過世到現在才2個多月,現在辦拋棄還來的及,於是他向阿翔提議一起去辦,阿翔也覺得這樣比較乾脆。
阿東和阿翔,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嗎?
法律解析
民法上繼承的態樣,原本有單純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等幾種,但民法在98年修正時,將繼承責任改為有限責任,修正了第1154條,所以目前繼承的態樣,只有單純繼承與拋棄繼承兩種。
單純繼承,就是概括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至於拋棄繼承,則是一種自願喪失繼承人身分的行為,拋棄後,被繼承人留下的一切權利義務,都與該繼承人無關。
這兩種繼承態樣,對各關係人來說影響很大,因此理論上只能二擇一,不能一下要單純繼承,一下又要拋棄繼承。
因此,若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有出現同意單純繼承的表示或行為,例如有清償遺產債務,收取遺產收益,申報繼承登記等行為,就不可以再主張拋棄繼承。
最高法院 52 年台上字第 451 號 民事判例認為,「倘許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承認繼承,已為權利之行使,嗣後又准其拋棄繼承,為義務之免除,則不特有礙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利益,且使權利狀態有不確定之虞,自非法所許可」。
因此阿東和阿翔,已有償還繼承債務,收取遺產租金,申報繼承登記行為,都應視為已以單純繼承方式繼承,相關權利義務,就要依單純繼承方式辦理,不能再辦拋棄。
還好,目前法律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雖然還是要揹債,但法律上可以不用還,所以就算不拋棄繼承,也不用太擔心,只是比較麻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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