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美慧和阿明在20多年前結婚,因阿明是獨子,因此阿明婚前即表明,婚後要和父母同住,以盡照顧孝心。

美慧也同意和阿明父母同住,由於美慧很體貼孝順,所以公婆也都很喜歡她,雖然美慧一直沒有為阿明生兒育女,但一家人生活也算美滿和樂。

就在8年前,婆婆因病先過世了,令人遺憾的,阿明在5年前,也因一場車禍意外走了,剩下美慧獨自照顧公公。

公公因中風行動不便,因此美慧獨自負起照顧公公的責任,所幸美惠還有一些積蓄,且公公名下有2間房子出租,所以暫時沒有經濟壓力。

就在上個月,公公也走了,美惠傷心的辦妥公公後事,之後她到國稅局要辦理申報遺產稅,沒想到國稅局的人居然跟她說,她不是繼承人,公公還有一位弟弟,他才是繼承人。

美惠不懂,她是合法過門的媳婦,公公過世之前,都是她一人獨自在照顧,為何她不能繼承?

法律解析

這種由孝媳辛苦照顧公婆的案例,在生活中並不罕見,孝媳為了夫家奉獻犧牲,但為何到頭來,卻連一點繼承權都沒有呢?

這就必須要先認識台灣民法繼承人的規定了。

台灣的法律上,遺產繼承人分成血親繼承及配偶繼承兩種。

血親繼承有四個順位,第一順位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則是祖父母。

這四種順位,若是有前順位繼承人存在,後順位的就不行繼承,反之,若沒有前順位,則就會輪到後順位繼承人來繼承。

公婆過世時,雖然美惠是合法過門的媳婦,且非常孝順公婆,但是美惠和公婆之間,終究只是姻親關係,不是血親。

所以,美惠和公婆之間,不論雙方感情再深厚,但從法律上來說,雙方關係和一般路人沒有差別,所以美惠不會是公婆的繼承人。

反之,公公的弟弟,雖和他哥哥沒有往來,但兄弟的身分是不會改變的,只要具有這個身分,不論感情好不好,在法律上都屬於第3順位繼承人,所以當公公過世,公公的弟弟就成為唯一繼承人了。

這種結果,對美惠來說很殘忍,若要避免,最好是由公公在生前就將財產全部移轉給美惠,或是立下遺囑,在遺囑內交代將財產遺贈給美惠,雖然還是有特留分問題,但總比全部不能繼承來的好。

順帶一提,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若喪偶兒媳對公婆有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仍然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因此,若依據大陸法令,美惠依然是可以做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這種立法,兼顧情理,應可做為未來修法參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韋德律師 的頭像
    韋德律師

    劉律師的遺產法教室

    韋德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