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華從小就是一位孝順聽話的孩子,她的哥哥較叛逆,時常和父母爭吵。
她父親10多年前就過世了,所以家裡只剩她和母親與哥哥三人。
2年多前,她哥哥在一次行車糾紛中,將對方砍成重傷,被判了8年,美華一個人負起家中的生計及照顧母親的責任,非常辛苦。
1年多前,美華的媽媽罹患了胰臟癌,醫生告訴美華,媽媽的時間僅剩下6個月,美華雖然傷心,但卻更加侍奉照顧母親。
有一天,美華發現家中來了1個人,這個人和母親在房間內密談了1個多小時,出來時這個人遞了一張名片給美華,原來是一位代書。
後來美華才知道,原來她母親希望在過世前,將名下土地和房子都過戶給在監獄的哥哥,而過戶後沒多久,美華的媽媽就過世了。
美華很傷心,為什麼母親要這樣對自己,她也想知道法律有沒有辦法幫她?
法律解析
法律上,雖是男女平等,但美華的媽媽,知道自己不久人世,因此將財產在生前過給兒子,這樣是否有侵害美華的權益?
可能有人會先想到的是特留分。
首先了解一下,所謂特留分,就是法律上規定要留給繼承人最少比例的財產,若被繼承人用遺囑分配遺產或是遺贈,導致部分繼承人得不到這個比例,就是侵害特留分。
可是特留分,一定是要等到發生繼承時才有,被繼承人過世前的財產,就只是一般的普通財產,沒有特留分的問題。
因此,媽媽過世前,要將財產贈與給誰,都是母親對財產的處分自由,法律無從干涉,也沒有侵害特留分的問題,一切合法。
有人會問,民法1148條規定不是有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因此,美華的哥哥在媽媽過世之前2年內受到的贈與,是否應該視為遺產?美華是否就可以主張特留分?
其實,這個條文的意思,並非是可以將死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再拿回來當遺產,而是當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若將財產任意贈與給繼承人,則債權人可主張這些財產仍是遺產,進而要求清償,主要是為保護債權人,並非是要將已經給兒子的財產變成遺產。
因此,美華雖然傷心,但媽媽的贈與行為在法律上仍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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