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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太太和先生結婚已經超過30年了,兩人育有3個小孩,都已成年。

就在上個月,陳先生到東南亞去考察時,不幸遇上搶劫,因陳先生想要反抗,所以被搶匪給殺死。

陳先生過世後,留下6千萬的遺產。

遺產中,有當初由陳家祖產繼承得來的土地,市價3千萬,還有婚後買的一間房子,市價2千萬,還有存款1千萬。

陳太太聽說,夫妻一方過世或離婚後,一方可以先請求一半的遺產,其他剩下的財產,再由全體繼承人一起繼承。

所以她應該可以先拿走3千萬,剩下的3千萬,再由她和子女一起繼承。

法律解析

為了體恤在婚姻中,負責家務及教養子女而放棄外出工作的一方(通常是太太),所以74年6月時,民法增訂了第1030-1條,這就是很有名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個請求權,讓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死亡、離婚),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一定之金額,以獲得財產上的保障。

這樣的立法是值得肯定的,不過在適用上,要注意以下幾點:

1這個權利的存在,必須夫妻是採用「法定財產制」才有適用,若夫妻是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的話,就沒有這個權利。

2這個權利,並非是直接將他方配偶的財產先拿走一半,而是要各先計算出夫及妻的婚後財產,扣除各自婚後債務後,將多的減掉少的,其差額部份,再由雙方平均分配。

3配偶一方婚後取得的財產,若是因為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或是因慰撫金而取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剩餘財產。

以本案例而言,陳先生過世後,共留下6千萬的遺產,可是土地是陳先生繼承而來的,並非剩餘財產分配標的,此部份須由陳太太和3個子女平均繼承。

本案假設,陳太太沒有任何婚後財產,則可請求1500萬的剩餘財產。

計算式  (3000-0)=3000

              3000÷2=1500

本案假設,陳太太有500萬的婚後財產,則可請求1250萬的剩餘財產。

計算式  (3000-500)=2500

              2500÷2=1250

本案假設,陳太太有3000萬的婚後財產,則不能請求剩餘財產。

計算式  (3000-3000)=0

              0÷2=0

 

參考法條

民法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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