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今年已84歲了,退休前是某國立大學附設醫院的教授級醫師,頗有名聲,退休後生活恬淡,身體還算健康,但他對身後事從不忌諱,他認為自己一定要在生前將一切後事先安排好,才不會到時一陣混亂,甚至子女爭產。
王先生有二子一女,長子已經過世,留下二個孫子,而次子則長年在國外,較少聯繫,女兒雖只是平凡的家庭主婦,但從小就和王先生感情很好,每天噓寒問暖。
王先生心中對於遺產的分配已有規劃,他不想要按照民法的規定讓每人去平均,他希望自己能主導分配的權利,但卻又不想要在生前就將財產先移轉過戶,以免自己沒有保障,他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於是產生困擾。
法律解析
法律上,若被繼承人過世時,沒有特別指定各繼承人的繼承比例,就須依照民法的規定辦理,目前民法對於各繼承人繼承的比例,分別規範在1140與1144兩條,這兩條基本上都是用抽象比例的方式,來決定每位繼承人可以繼承的遺產範圍,這種方法稱為「法定應繼分」。
「法定應繼分」並非絕對,所以被繼承人在過世前,可以事先指定各繼承人的繼承比例或具體範圍,這種方式稱為「指定應繼分」,我國法律上雖沒有明文,但實務和學說都承認,且效力優先於「法定應繼分」,畢竟遺產的處分應盡量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
「指定應繼分」要如何指定呢?
目前法院實務和學界通說都認為,指定應繼分必須用遺囑的方式才有效,也就是說,若只是用一般書面的記載、電子檔案、口頭交待等等,都沒有法律上的指定效力。
要注意的是,指定應繼分時,要注意不可違反民法特留分的規定,否則會因侵害特留分而產生扣減的問題,這樣反而會另外產生糾紛。
本案中王老先生,可以利用遺囑指定應繼分,達到他想要主導分配遺產的目的,只是要注意,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否則就會變成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