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的父母還有繼承權嗎?
阿明剛過完32歲的生日,他雖然年輕,但有生意頭腦,所以已開了兩家鐵板燒店,生意不錯,賺了不少錢,可惜的是,在他生日後的第三天,竟因車禍離開了人世。
阿明的太太強忍悲傷料理後事,前來弔唁的親友中,有一位很特殊的人,就是阿明的母親。
阿明以前幾乎不曾說過他父母的事情,她只大略知道阿明的父親在阿明小時候就過世了,而他母親也改嫁他人,所以阿明從小是跟著阿嬤長大的。
阿明的母親看起來約略60多歲,一身素服,在告別式上靜靜的坐在第一排角落的位子,不發一語,告別式結束後,她和阿明的太太簡單問候後就離開了。
幾天後,阿明太太的手機收到阿明母親的line,意思是說希望了解一下阿明留下的遺產狀況,以方便一起辦理繼承事宜。
阿明的太太很驚訝,她以為她是唯一繼承人,一般的繼承人不都是配偶和小孩嗎?怎麼媽媽也有繼承權,而且阿明的媽媽已經改嫁,另組家庭,怎麼還可以來繼承阿明的遺產?她實在不懂!
法律解析
法律上,繼承人有兩種,一種是配偶繼承人,一種是血親繼承人。
配偶繼承人比較單純,就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與之有婚姻關係的人,就有配偶繼承權,哪怕只有結婚一天的也有。
血親繼承人,顧名思義,就是和被繼承人有血親關係的人,包括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在內,不過血親繼承人是有繼承順位的,第一順位的就是子女或孫子女,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則是祖父母。
這四種順位,就是繼承的優先順序,若有先順位繼承人時,次順位的人就不能繼承,哪怕先順位繼承人只有一位也是一樣,只有無先順位的繼承人時,次順位的才有繼承機會,一直輪到第四順位繼承人為止,若連第四順位都沒有,就全部歸配偶單獨繼承,其他親戚仍不能繼承。
本案中,阿明的太太以配偶繼承人身分繼承,當然沒有問題,但血親繼承人的部分,因為阿明沒有子女,所以第一順位繼承人從缺,由第二順位繼承人補上,而因父母和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為父母再婚而改變,所以父母的繼承權,不會因父母再娶或再嫁而受影響(最高法院 32 年上字第 1067 號判例),因此阿明的母親確實是有繼承的權利。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司法判決
最高法院 32 年上字第 1067 號 民事判例
父死亡而母再婚者,與母死亡而父再婚者無異,子女之死亡如在民法繼承編施行之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母對於子女之遺產繼承權,並不因其已經再婚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