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同死 繼承人大不同
李先生是一家國際貿易公司的老闆,經常出國,由於李先生已60多歲了,因此他安排大兒子在公司擔任貿易部經理,預備將來接班。
李先生共有3個兒子,除了大兒子外,老二和老三則分別在學界和醫界發展,都有相當成就。
李先生對大兒子甚寄厚望,大兒子也相當努力,唯一讓李先生掛心的是,大兒子結婚已經7年了,但媳婦至今都沒有傳出好消息,讓李先生一直很掛心。
有一次,父子二人一起出國洽公,飛機在降落時發生意外,當時的慘況連屍體都無法辨識,一個家庭有兩個重要的人同時離開,讓李家受的打擊非常深。
家屬含著眼淚辦完二人的後事,有天二位小叔向大嫂表示,大哥和父親同時死亡,所以繼承人只剩下他們兩位,大嫂對這個說法表示不能置信,雖然大哥和父親一起死亡,但長子怎可能沒有繼承權?
法律解析
李先生和大兒子是同時死亡或先後死亡,對於誰是繼承人,有著重大的關鍵影響。
按理說,李先生的長子為三兄弟之首,又沒有喪失繼承權,應該是可以繼承的,為何二位小叔會說大哥已沒有繼承權呢?
這個問題要從民法第1148條規定談起,該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謂「繼承開始時」,指的就是被繼承人過世的那一瞬間,就在那一瞬間,繼承人就繼承了被繼承人遺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
既然繼承人在那一瞬間繼承遺產,則前提當然是繼承人在那一瞬間的同時必須還活著,這就是法律上的「同時存在原則」。
因此,若繼承人已先死亡,或是和被繼承人同時死亡,則繼承人本身都要被別人繼承了,更不可能去繼承別人的遺產;反之,若可以證明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晚死,哪怕只有一秒,繼承人都可以先繼承,再由繼承人的繼承人再轉繼承。
空難事故,除非被發現時還有生命現象,可以證明死亡先後以外,否則往往難以確認機上人員死亡之先後。
這種情形,就是民法第11條的「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也就是若無法證明李先生和大兒子誰先死,法律上就推定兩人是同時死亡。
既然父子同時死亡,則李先生和大兒子之間,彼此間互不發生繼承關係,而大兒子又尚無子女,所以也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至於大媳婦和李先生之間因只是姻親關係,所以更沒有繼承權。
因此,二位小叔認為大哥已經不是繼承人,是沒有錯的,雖然這個結論對大嫂有點殘忍,但依法的結果就是這樣。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1 條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