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比阿公早過世 孫子仍有繼承權
阿秀是一位單親媽媽,她先生大明在一年多前因車禍不幸身亡,走的相當突然,只留下阿秀和讀國小的兒子小明,由於先生過世時只有40多歲,當時公公還在,但最近公公也走了,留下一間在火車站附近的店面,每個月租金大約有十多萬,但公公因為是心肌梗塞,所以走的也很突然,沒有任何交代。
先生沒有兄弟,但公公後來有再娶了一個陸配,且這位陸配已合法取得台灣的身分證,她認為大明已經過世,所以她是公公唯一的合法繼承人,僅願意給阿秀和小明十萬元做慰問金,雙方為此吵了許多次,完全沒有共識。
法律解析
阿秀帶小明來諮詢的時候,哭的一蹋糊塗,也非常沒有信心,因為大明的確比公公還早過世,而且這位陸配和公公確實有合法婚姻關係,也已取得台灣的身分證,所以陸配的繼承權沒有問題。
這樣的條件,看起來是阿秀比較「輸勢」(台語),但事實上,在民法裡面對這種情況是有規定的,就是當民法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就是子女),在父母死亡以前就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時候,可以由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來繼承(也就是孫子或曾孫),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稱為「代位繼承」。
因為阿秀並非大明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沒有代位權利,但至少小明是可以保住繼承權,而且是遺產的二分之一,孤兒寡母總算有個資產可以依靠,看著阿秀和小明走出事務所時歡天喜地的樣子,心裡也為他們高興。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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