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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錯見證人 遺囑變無效

李先生今年已82歲了,他退休前在大陸經營餐廳,生意不錯,退休後將餐廳經營權出售,回台頤老天年。

年初時,李先生因發現小便帶血,經檢查後為膀胱癌,且癌細胞已蔓延,李先生知道來日無多,他想要做一些安排。

李先生請還在讀醫學系的孫子來醫院,這是他最疼愛的孫子,聰明有禮又孝順,李先生請孫子幫他代筆寫了一份遺囑,交待了財產分配及身後事的處理,特別的是,李先生的遺囑中還載明著要將一筆500萬的定存,以遺囑信託方式指定在孫子日後診所開業時,做為開業基金。

李先生知道,代筆遺囑須有三個見證人才能生效,因此他還找了二位以前的好友來當見證人,李先生自己先在遺囑上簽名後,就由他的孫子和其他兩位見證人共同在遺囑上簽字。

法律解析

李先生做成的遺囑,屬於代筆遺囑,這種遺囑簡單方便,但須有三位見證人,遺囑才能生效,而其中一位見證人必須由代筆人自己擔任,因此這部分沒有問題。

但法律上,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是有限制的,這是因為見證人可能在未來的某一天,要出面證明遺囑本身是否真正,或是在遺囑內容有爭議時要予以說明,因此見證人必須排除有利害關係的人擔任,才會客觀公正。

哪一些是與遺囑有利害關係的人呢?首先當然是繼承人,由於繼承人是最直接的利害關係人,所以法律上明文排除其擔任見證人的資格;另外,繼承人的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因與繼承人關係緊密,因此也被排除資格。

此外,遺囑常有指定贈與的情況,因此受遺贈人本人也是利害關係人,而受遺贈人本人的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也一樣都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本案中,李先生的孫子雖已經成年,但因孫子是李先生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因此不可以擔任李先生的遺囑見證人,而且李先生還將一部份的財產遺贈給孫子,因此孫子具受遺贈人身分,依法也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因此,李先生的遺囑中,原本雖有三位見證人,但因其中一位見證人的資格不符,因此只剩下兩位見證人,與民法第1194條的規定不符,因此遺囑無效,李先生過世後的繼承原則,必須回到民法依應繼分的規定辦理。

除了上述兩種人不能擔任見證人以外,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以及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等幾種也都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請予以留意。

李先生雖然一番苦心安排,沒想到因未注意見證人的問題,而使的遺囑變成無效,令人遺憾。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198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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