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方上個月和二個哥哥辦完父親的後事,有天兄弟三人相約一起討論繼承的事宜。

哥哥拿出向國稅局申請的財產歸戶資料,阿方發現父親只有一些為數不多的存款及股票,沒有不動產,但他們知道父親生前曾向大伯借了一筆五百萬的借款,父親生前每月都有給付利息。

兄弟三人對於這筆欠款到底要如何清償,意見分歧。

阿方認為當初大伯是基於兄弟之情,才將省吃儉用的積蓄借給父親,如今父親走了,若只用一些零碎遺產還給大伯,情義上實在說不過去,因此希望大家一起努力幫父親多少還一點。

可是大哥和二哥卻認為,各人債務各人揹,既然負債大於遺產,不如就辦理拋棄繼承,日後比較不會再有牽扯,至於大伯那邊只好抱歉了,於是大哥和二哥倆人就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人算不如天算,數月後阿方整理父親書房時,發現一批不起眼的古董字畫,經鑑定是宋代真品,市價達三千萬,而且確認是屬於父親生前的收藏。

這些動產依法屬於遺產,本來兄弟三人可以均分,但因為大哥和二哥已辦理拋棄繼承,因此法律上已無繼承權。

兩人因此請律師向法院遞狀,主張當初因不知有這批遺產,希望能撤銷拋棄繼承。

法律解析

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屬於一種有相對人的法律行為,一經拋棄就發生效力,如果沒有符合法律上的原因,拋棄人是不可以隨便反悔,向法院要求撤銷拋棄繼承,以免影響繼承的穩定性。

所謂法律上的原因,指的是意思表示發生錯誤,包括表示內容錯誤及表示行為錯誤(民法88條),不過若主張錯誤或不知事情,必須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才可以。

另外,若是發生被詐欺、被脅迫等情況而拋棄繼承,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拋棄繼承(民法92條)。

以上是可以撤銷的情況,但若只是動機的錯誤,例如誤以為遺產中的負債大於資產,因為每人的動機各自不同,法律上不予斟酌,因此不可以聲請撤銷。

由於阿方的兄弟兩人並未被詐欺或脅迫,且兩人聲請拋棄繼承的內容或行為均無錯誤,兩人只是因為不知道有其他遺產存在而辦理拋棄,屬於動機錯誤,因此依法不得撤銷。

 

參考法條

民法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民法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韋德律師 的頭像
    韋德律師

    劉律師的遺產法教室

    韋德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